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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被告赵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巍审 判 员  牛惠军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