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与董国忠、陆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董国忠,陆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住所:德庆县凤村镇。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雄佳,主任。被告:董国忠,男,住德庆县。被告:陆树兰,女,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诉被告董国忠、陆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陈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