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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陆银辉与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银辉,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81号原告陆银辉。委托代理人温海滨,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新村东九巷9号三楼东侧(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96618956。法定代表人任立梅。委托代理人孙哲剑,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松,男,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原告陆银辉与被告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银辉、原告委托代理人温海滨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武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2009年8月8日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将原告��有车牌为粤B×××××的轻型箱式货车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经营,挂靠期间为2009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每年管理费为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每年缴纳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但是被告不断借助各种名义收取原告的合同之外各种费用,严重违约,令原告的经营困难重重。原告要脱离挂靠,被告也无理由要收取一大笔费用,阻挠车辆过户。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多收取管理费、年审费用、季审、运营证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00元。2、被告将原告所有车牌为粤B×××××的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尚未到期,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2、原告称被告收取合同外的费用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将车辆牌号为粤B×××××货车挂靠在被��名下,挂靠期间为2009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合同第三条约定挂靠期间车辆挂靠每年须向被告缴纳管理费500元,作为被告代原告代办各种事项及管理费用。车辆挂靠被告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雇佣人员、路费、营运、保险、税务、各种检测、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产生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合同第九条约定挂靠期间,若被告擅自提前终止合同,视为违约,在原告交回被告提供的牌证后,被告赔偿原告一年的挂靠管理费;若原告提前终止合同,不按时缴清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应缴款项,挂靠期内私自转让车辆和牌证者均视为违约,由原告赔偿被告一年的管理费,同时被告有权收回牌、证及追讨欠款。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从2013年起多收取管理费100元,及多收取季审费300元、营运证费300元、综合审750元等不合理费用,原告并提交收款收据及关于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的照片予以为证。原告主张由于被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故要求解除合同,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包括2013年多收的管理费100元、季审费600元、营运证费300元等)。另查:粤B×××××车辆由原告出资购买,该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显示车辆所有人为被告,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该车辆目前由原告占有、使用,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由原告持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粤B×××××车辆由原告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原告与被告基于车辆挂靠协议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系原告,原告主张确认粤B×××××车辆为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的挂靠期限虽未到期,但合同第九条同时约定,若原告提前终止合同,由原告赔偿被告一年的管理费,同时被告有权收回牌、证及追讨欠款。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前解除合同需赔偿的款项及需支付的欠款,被告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请求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包括2013年多收的管理费100元、季审费600元、营运证费300元等),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就上述收费提出异议,被告亦实际履行了挂靠管理及代办相关手续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予以返还上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陆银辉与被告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二、确认粤BYA4**车辆所有权��原告陆银辉所有;三、被告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陆银辉办理粤BYA4**车辆的变更登记(配合将粤BYA4**车辆变更登记至陆银辉名下),并根据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陆银辉承担295元,由被告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小  红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丹玲(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