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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田某甲、田某乙与田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田某甲,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原告田某乙,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田某丙,男,71岁,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田某乙与被告田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田某乙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甲、田某乙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田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甲、田某乙负担。审判员  赵喜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