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海荣与冯桂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荣,冯桂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刘海荣,男,汉族。被告冯桂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荣与被告冯桂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荣于2013年12月10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荣与被告冯桂林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荣撤诉。审判员 张亚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