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于安庆市,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杨尚美、张晶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庆市,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以其与被告夏某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无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