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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志红,冯大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大业,孙志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惠森委托代理人高学文被告冯大业,男被告孙志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大业、孙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5元由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耕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