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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执字第8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红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娜,耿佃(殿)武,桓台县金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桓台县周家镇种子站,成希刚,桓台县周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847-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娜。被执行人:耿佃(殿)武。被执行人:桓台县金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周家镇。法定代表人:耿佃武,经理。被执行人:桓台县周家镇种子站。住所地:桓台县周家镇。法定代表人:丁俊贵,站长。被执行人:成希刚。被执行人:桓台县周家镇人民政府(现合并到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佃(殿)武、桓台县金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桓台县周家镇种子站、成希刚、桓台县周家镇人民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红娜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红娜如发现被执行人耿佃(殿)武、桓台县金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桓台县周家镇种子站、成希刚、桓台县周家镇人民政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