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3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赵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3067号罪犯赵红,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日作出(2001)大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300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六年三月二日、二○○八年三月二日、二○○九年九月九日、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