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王凯修、邓南平、英德市银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凯修,邓南平,英德市银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楼。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修,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林天德,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南平,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彭金才,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银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浈阳东路与天佑北路西交汇处*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林英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住所地:英德市建设路***号。负责人:林传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秋琼,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凯修、邓南平、英德市银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英德市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5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永术审 判 员 张廷青代理审判员 林士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