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鸿源物业公司与徐京供热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鸿源物业有限公司,徐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鸿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物业公司”),住所地池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培恩,经理。被告徐京,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鸿源物业公司诉被告徐京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源物业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鸿源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鸿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鸿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