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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唐玉国申请执行宋明龙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国,宋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国。被执行人宋明龙。本院在执行唐玉国申请执行宋明龙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代理审判员  郭万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