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玉柱与被执行人于殿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雷玉柱,于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雷玉柱,住所地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李晨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殿明,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雷玉柱与被执行人于殿明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于殿明(以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名称开发的)磐石市红旗岭东兴家园住宅楼的房屋。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调字第70号调解书本次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张殿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