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少民初字第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万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少民初字第058号原告万某某。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万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万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拥军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人民陪审员 左大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翟朔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