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州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中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徐州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武成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平恩,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中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景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州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徐州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