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3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庄明友与李洪仁、庄继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明友,李洪仁,庄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87-5号申请执行人庄明友。被执行人李洪仁。被执行人庄继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明友与被执行人李洪仁、庄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