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经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寒经民初字第67号原告于某,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庞某,女,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告于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宏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于潇凤。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于某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并于2013年4月17日起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潍坊市寒亭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经多年且生育有一女,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宏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