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民诉保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扬州市邗江通源机械厂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邗江通源机械厂,扬州精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诉保字第0090号申请人扬州市邗江通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厂长。委托代理人严京海,扬州市邗江区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扬州精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申请人扬州市邗江通源机械厂与被申请人扬州精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市邗江通源机械厂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扬州精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或查封等值资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扬州精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或查封等值资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