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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民1432号唐晓云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云,蒋铁山,唐美林,蒋艳飞,蒋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唐晓云,女,汉族,1950年2月1日出生。被告蒋铁山,男,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被告唐美林,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被告蒋艳飞,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被告蒋艳军,男,汉族,1982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云诉被告蒋铁山、唐美林、蒋艳飞、蒋艳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自愿偿还拖欠原告借款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晓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唐晓云负担。审 判 长  许永明审 判 员  柏子仁人民陪审员  周文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杜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