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湖南衡东县人,农民。被告赵某,女,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湖南衡东县人,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月珍校对责任人:赵艺平打印责任人:徐月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