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行非诉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旬邑县某某局申请李某某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旬邑县某某局,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旬行非诉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旬邑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苟建宏。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城东关育才路。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局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铁杆镇,现住旬邑县某某面粉厂内,系该面粉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旬邑县某某局申请被申请人李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被申请人已经自动履行了罚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旬邑县某某局撤回申请。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旬邑县某某局承担。审 判 长 雷可宁审 判 员 秦建国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