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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肖建红与浏阳市力达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建,浏阳市力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500号申请人肖红建,男,39岁,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浏阳市力达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武。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肖红建申请浏阳市力达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浏民初字第366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浏阳市力达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肖红建案款138158.0元。现因被执行人浏阳市力达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浏民初字第3665号裁判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