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XX诉被告王仕杰、赵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仕杰,赵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字第02311号原告XX,男,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静,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仕杰,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告赵小伟,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仕杰、赵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