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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许希亮与李晓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希亮,李晓洁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许希亮,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群力陶瓷厂个体业主。被告李晓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希亮诉被告李晓洁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希亮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希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许希亮负担。审 判 长  苏 婧审 判 员  邱岳成人民陪审员  郝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