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韩某,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洪山头村。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女,194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集街道办事处刘湖村4组。被告张某,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秋娃之子,住址同被告王秋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张某买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