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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告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友忠因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友忠,王晓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告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忠,男,194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企业局家属院1-1-3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东,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企业局家属院*******室。上诉人张友忠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抚宁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176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予以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王晓东未答辩。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现所居住的楼房建成于1995年,系原抚宁县乡镇企业局职工集资建房,原告居302室,被告居102室。当初该楼建造时楼顶设计结构为平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本案原告在已建成达18年的楼房楼顶加装尖顶彩钢瓦,改变了原设计结构,明显加大了荷载,在施工前应先由相关部门进行审定、许可,以确定是否会对楼体安全及周边产生影响,不应由法院直接予以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友忠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张友忠与被上诉人王晓东所居住楼房的楼顶漏雨引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居住楼房的楼顶属于共有部分,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相邻关系纠纷正确。上诉人基于相邻关系纠纷起诉被上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宁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176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抚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刘长新审判员  李道华代审判员  王金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