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涿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雪,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郊一户区,现暂住涿州市义和庄乡陶营村。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姜雪在涿州市义和庄乡陶营砖厂因琐事与李兴辉发生互殴,被告人姜雪持胶皮管将李兴辉左手打伤。经鉴定,李兴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认为被告人姜雪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姜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姜雪在涿州市义和庄乡陶营砖厂因琐事与李兴辉发生互殴,被告人姜雪持胶皮管将李兴辉左手打伤。经鉴定,李兴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姜雪与被害人李兴辉于2013年10月3日达成轻伤害案件和解书,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以及被告人被传唤到案的经过。2、被告人姜雪的供述,交代称其在陶营砖厂修理砖机。2013年8月14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其到砖厂西北角的砖机修理场上班,看到李兴辉、老黄、王庆雨在场地里,王庆雨看到其来了,就让其帮忙把李兴辉的电瓶车修好,因为还要抢修砖机,老黄不让其去修李兴辉的电瓶车。王庆雨和老黄就发生了口角,其把他二人拉开之后王庆雨就走了。其就修砖机,李兴辉对其说你修理工干什么吃的,之后又骂其,其回了一句,李兴辉就从其身后砖机上拿了一个长150厘米直径1厘米左右顶端被砸扁的钢筋打其,其二人谁也没打着谁就被赶到现场的李忠、张伟、老黄拉开了,李兴辉就往外跑,其就追,没追上就回到车间干活了。其正在修砖机的时候,一抬头看到李兴辉一手拿着一把菜刀向其这边跑过来,其知道他是来打架的,就顺手从地上拿起一根胶皮管向他冲过去,胶皮管灰黄色的,和铁锨把颜色差不多,经常在外面地上晒挺硬的。其先用胶皮管打到了李兴辉的左手上,当时就把李兴辉左手的刀打掉了,他右手顺势就往其左手臂砍了一刀,其用左手去夺他手中的刀,刀口一下就割在其中指和食指上了。其对李兴辉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3、被害人李兴辉的陈述,证实其是陶营砖厂开电瓶车拉砖坯的,2013年8月14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其拉砖用的电瓶车坏了,就去了机房修理间,当时姜雪在,其和姜雪发生了口角,姜雪就拿起一根铁棍打其,打了其左上臂一下,头部两下,但是没用力气,没有伤。在场的老黄就把姜雪手里的铁棍夺走了,车间主任也过来拉架。后来其跑回距机房约200米的宿舍,觉得自己吃亏了很生气,就拿了自己平时切菜用的两把菜刀去找姜雪算账。走到距机房约30米处时,姜雪看到其拿着菜刀来了,就顺手拿起地上一根胶皮管向其冲过来,冲到其跟前用胶皮管朝其头部就打了一下,其用左手菜刀一挡,其的左手小指就被姜雪手里的胶皮管打断了,其左手的菜刀也掉在地上,其用右手的菜刀就向姜雪的左上臂砍了一刀,姜雪左手顺势抓其右手的菜刀时,手指被菜刀划伤。这时康智过来把其手里的菜刀夺走扔了,其和姜雪就被围观的人拉开了。其对自己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4、证人鲍磊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4日19时许,其开车回家路过陶营村砖厂,看到砖厂里有好多人在吵吵,要打架,其就给报警了。打架的现场其没看到。5、证人康智的证言,证实李兴辉是其表哥,李兴辉和砖坯机房的修理工打架地点第一次是在砖坯机房,第二次是在砖坯机房南边约五十米处。在机房里打架的情形其不清楚,其当时正在机房南面五、六十米处,其看见李兴辉从机房跑出来,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和机房的修理工打架了,然后就往南边宿舍跑,他后面从机房里追出来3个人,其中一个拿着铁锨把追李兴辉,后面的两个人就追着拉他,其也迎上去拦着。过了大约3、5分钟,李兴辉从南面宿舍跑回来,手里拿着两把菜刀,其回身准备去拦,没拦住。同时拿铁锨把的人也冲过来,一棍子就把李兴辉左手的菜刀给打落了,李兴辉右手的菜刀同时也砍在对方的左臂上,之后他二人就扭抱在一起,后来被拉开了。李兴辉的左手小指折断了,对方左臂被砍伤了。6、证人康红川的证言,证实其是李兴辉的同乡,2013年8月14日晚上6点多的时候,其正在陶营砖厂机房附近干活,看见李兴辉从机房边跑出来,一直往南边宿舍跑。他后面追出来3个人,其中一个拿着铁锨把追,被拉架的拦住了。大约过了3、4分钟,李兴辉从宿舍跑出来,手里拿着两把菜刀,冲过来就和拿铁锨把的那个人打起来了,拿铁锨把的那个人一棍子就把李兴辉左手的菜刀给打落了,李兴辉右手的菜刀同时也砍在对方的左臂上。李兴辉的左手小指折断了,其没有看到有什么东西打了他的手。拿铁锨把的那个人左手臂被李兴辉用菜刀给砍了。7、证人黄国奇的证言,证实其是陶营砖厂修理工,2013年8月14日晚上18时左右,其和姜雪在砖厂机房里修理搅拌槽,这时来了个四川人说他拉砖坯的电动车坏了,让他们修一下,他们说等修完搅拌槽给他修电动车,那个四川人就不干了,就骂街,姜雪问他骂谁呢,等其抬起头就看见姜雪和那个四川人打起来了,李忠这时也赶到了,他们就把姜雪和那个四川人拉开了。之后那个四川人就回他自己屋里了,过了一会儿,那个四川人就领着五十人左右过来了,那四川人手里拿着两把菜刀,还有人手里拿着砖头、木棍和铁锨,就把姜雪给围了起来,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过了一会儿他们被人给拉开了,其走到姜雪跟前一看,姜雪的左胳膊被砍伤了。8、证人胡从魁的证言,证实其是陶营砖厂捡碎砖的,2013年8月14日晚上6点半左右其在砖厂机房南面,看到老黄和一个穿黄色短袖的人在追着一个四川的小伙子,穿黄色短袖的人左侧胳膊都是血,四川的那个人左手小指断了,用右手向上举着往南跑。9、证人龙先琼的证言,证实其在陶营砖厂工作,2013年8月14日晚上18时左右,其在传送带旁边清理砖坯的时候,看见其一个老乡到机房去修车,其那个老乡一进屋说了一句今天该他妈的谁修车了,就和机房的修理工对骂起来了,后来两个修理工打其的老乡。10、证人周文平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4日18时30分左右,其从陶营砖厂宿舍往大门口走,看到砖厂办公室前面围了好多人,有人砸办公室的玻璃,其走到大门口看到老吴抱着姜雪,姜雪左侧胳膊上流着血。11、证人李忠的证言,证实其是陶营砖厂负责修理电瓶车的,2013年8月14日18时30分左右,其正在修理车间修电瓶车,当其拿着电瓶车前轮的轴承从车间大门出来时,看到姜雪和四川的一个小伙子胳膊架着胳膊互相扭打在一起,其和老黄就把他俩拉开了,四川的那个小伙子向南走向宿舍,姜雪就和他们一起修车了,过了十几分钟,听到南边有人嚷,其抬头看到姜雪背对着其,四川的那个小伙子面对着其,姜雪左手抓着四川那个小伙子的右手,右手抓住那个小伙子的左手,四川那个小伙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一个穿着浅蓝色上衣的人把四川小伙子手里的菜刀抢过去扔到砖堆里了。老黄在挡着几个手里拿着棍子的人不让他们打姜雪,接着老黄就架着姜雪往厂办公室走,其看到姜雪左胳膊上都是血。12、证人张伟的证言,证实其在陶营砖厂管理机房,2013年8月14日18时左右,其在粉煤机子旁边听见姜雪和一个四川人打架了,其就过去看看,等到跟前的时候他们已被黄国奇和李忠给拉开了,其看见那个四川人走了,其问姜雪怎么回事,他说因为修理电动车的事,现在没事了。其看没事就回去了,这个时候,其听见有人喊那个四川人拿着菜刀过来了,其跑到跟前看见那个四川人和姜雪打在一起了,那个四川人拿刀把姜雪给砍伤了。13、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公(涿)鉴(法医)字(2013)06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兴辉损伤程度为轻伤。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5、办案说明,证实因现场混乱,人员较多,姜雪打伤李兴辉用的胶皮管在现场没有找到。16、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证实姜雪和李兴辉于2013年10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雪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郎振颖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