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霸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第546号刘隆威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隆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霸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隆威,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捕前住霸州市康仙庄乡高坟村。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昌平派出所抓获,次日移送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2013)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隆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繁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隆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刘隆威等人到霸州市兴华商城北门对面“好哥们儿”烧烤摊吃饭时,与烧烤摊老板吴佳宁、那洪全、陶贵德发生口角,后刘隆威伙同一名绰号“力哥”的男子返回烧烤摊,持刀将吴佳宁、那洪全、陶贵德砍伤,经鉴定,吴佳宁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11月14日,刘隆威家属代表刘隆威与被害人吴佳宁、那洪全、陶贵德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三被害人各项损失费用117000元。三被害人对刘隆威予以谅解,请求对其撤回控告。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隆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佳宁、那洪全、陶贵德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庆成、戴旺等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和解协议书和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隆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刘隆威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隆威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隆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沈建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