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胜与被告李会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李会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王文胜,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会清,女,成年,汉族。原告王文胜与被告李会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3年5月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会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胜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11日签订售房协议一份,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华新小区综合楼3-2室以72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李会清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签订的售房协议及房产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已将房屋卖给其,其已将房款付清,被告有协助其过户的义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4年3月11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售房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李会清,乙方:王文胜。经双方协商,甲方将华新小区综合楼3-2室以7万2千元整(柒万贰仟元整)售于乙方,04年3月11号一次付清房款。甲方将房产证钥匙交于乙方,双方不得反悔。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费用归乙方负担,房产证过户完毕后,本协议无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证明人:李会生、王凤霞”原被告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被告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交给原告,该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会清。另查明,被告已经搬离该房屋,现在该房屋由原告占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有双方签字捺印确认,能够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属有效合同。依据协议约定,在原告一次付清房款后,被告应将房产证交于原告,现房产证在原告手中,可以证明原告已将房款支付给被告,结合原告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约定,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会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文胜将华新小区综合楼3-2室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维帼审判员 王金秀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艳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