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招红与被告何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招红,何学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89号原告李招红,女。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学政,男。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原告李招红与被告何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0日,原告李招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招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775元,由原告李招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俊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思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