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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招红与被告何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招红,何学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89号原告李招红,女。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学政,男。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原告李招红与被告何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0日,原告李招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招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775元,由原告李招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俊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思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