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外异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洪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康纳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康纳实业有限公司,洪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外异字第150号案外异议人:洪腾,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康纳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力公司)、深圳市康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颖力公司、康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颖力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的XX、XX、XX房。案外异议人洪腾不服上述轮候查封措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查明:上述三套涉案房产由本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214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隆公司),被执行人为颖力公司,执行依据为本院(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首位查封,本院(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5号执行案件第三位轮候查封涉案房产。案外异议人洪腾对首位查封的本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214号执行案件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就该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深中法执外异字第160、161、1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上述裁定送达后,本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21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英隆公司不服,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涉案房产许可执行。就该诉讼,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40、41、42号,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2013年12月10日,洪腾向本院递交撤回异议申请书,称因首位查封案件申请行人所提之诉讼正在审理中,就涉案房产的首位查封尚未解除,因此请求撤回对本轮候查封案件所提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洪腾申请撤回异议,系对其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异议人洪腾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春蕾代理审判员 张文佳代理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