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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864号原告:王帅,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杰,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帅诉称:2011年9月29日李杰以给我买宅基地为由,骗取70000元,但至今未交付我宅基地,起诉请求判令李杰返还7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王帅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帅对被告李杰的起诉。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