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864号原告:王帅,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杰,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帅诉称:2011年9月29日李杰以给我买宅基地为由,骗取70000元,但至今未交付我宅基地,起诉请求判令李杰返还7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王帅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帅对被告李杰的起诉。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