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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铁韩村第七村民小组与王菊香、韩凤彬、韩红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铁韩村第七村民小组,王菊香,韩凤彬,韩红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铁韩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韩兆乐,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婷,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菊香,女。委托代理人韩兆林,男。被告韩凤彬,男。委托代理人韩锋,男。被告韩红霞,女。委托代理人同被告韩凤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铁韩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告王菊香、韩凤彬、韩红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铁韩村第七村民小组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铁韩村第七村民小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铁韩村第七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铁韩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刘沙舟代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