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刑二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李桂金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李桂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二复字第24号被告人李桂金(化名“刘欣”),女,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晔,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桂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九月五日作出(2013)济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桂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4418.50元。本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系因感情纠葛引起。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1998年,余某(曾用名余甲,男,殁年26岁)在原籍重庆市垫江县登记结婚,1999年,被告人李桂金在原籍湖南省冷水江市登记结婚。同年,二人在冷水江市相识后开始同居。期间,余某承诺离婚后与李桂金结婚,但余某始终未向妻子提出离婚事宜。2001年,余某来济南市打工。2002年3月,李桂金也来到济南,二人在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五区9号楼2单元101室租房同居。期间,余某与朋友于某聊天时谈及想甩了李桂金,但李桂金又追到了济南。同年6月22日傍晚,余某的同事章某、吴某来余某暂住处与余某、李桂金一起吃饭、喝酒。当日22时许,章某、吴某离开后,李桂金与余某又因离婚之事再次发生争吵,李桂金认为余某一直在欺骗她,遂生杀人恶念。待余某熟睡后,李桂金用尼龙绳将余某双手从背后捆住,又用同样的方法将余某脚腕捆住,用羊毛衫捆住余某双膝部,后持砖头多次击打余某头面部、用毛巾捂压余某口鼻、并猛掐余某下鄂部,致余某舌骨左、右大角处均骨折而窒息死亡。作案后,李桂金将余某的尸体推入床下。次日上午,李桂金锁好房门逃离现场。后李桂金潜逃至湖北省汉川市化名“刘欣”与他人登记结婚。2012年8月11日凌晨,李桂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余某被害后其亲属为料理后事支付了丧葬费、交通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调取的冷水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历史数据单证实,1999年5月12日,龙某某与李桂金在冷水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女儿李桂金虽与龙某某登记结婚,但未举行结婚仪式,李桂金发现龙某某不务正业,整天打麻将,不想与龙一起生活,即外出打工。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其与余甲登记结婚,1999年生有一子,孩子出生后二人感情就不好了,其觉得余甲有婚外情。1999年底,余甲从湖南出差回来,其给余甲整理行礼时发现余甲和另一女子的合影,底片在写有“冷水江照相馆”字样的纸袋里。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但二人未商量过离婚的事。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余某之母。2000年前后,因其村里有两个人叫余某,余某将名字改为余甲。余甲实际出生日期是1974年7月12日,为上小学将年龄改小1岁,改为1975年7月12日。1997年,余甲为重市庆澄溪镇东升涂料厂推销涂料。2000年至2001年,余甲在深圳市推销电脑软件,2001年4月,余甲到济南办事处推销电脑软件。同年9月,其接到一女子的电话,那女子说余甲要与她结婚,问余甲是否向其提及此事,并说要到其家里来,让余甲离婚后与她结婚,其未同意。5、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说明材料证实,关于余甲(余某)姓名问题,公安人员到余甲的户籍地调查走访,经询问余甲的母亲刘某甲、舅舅刘正凡、弟弟余快、堂弟余洪等人及生产队长史德发,均证实余甲和余某为同一人。因同村有个比余某小10岁、在外打工的男子也叫余某,余某不愿意与他重名,即改名为余甲,当时不知何原因余某未到派出所依法更名。6、证人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1年8、9月份,因余甲所在公司承租其所在的山东省地质局测绘院的房子,其与余甲相识,曾见过余甲的女友。2002年5、6月份的一天,其与余甲一起吃饭时,余甲向其谈及他女朋友之事,余甲说二人是在外地出差时在一宾馆相识,他女友当时是宾馆服务员,两人谈得不错,随即发生了性关系,后来那女子贴上了余甲,余甲想甩掉她,但她又追到了济南。后经公安人员组织辨认,其确认李桂金即为余甲的女友。7、证人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1年,其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区分局解放阁派出所工作,对暂住人口稽查时与余甲相识。2002年4月,其在平时居住的历下区明湖小区经常见到余甲,曾到过余甲位于明湖小区东五区9号楼2单元101室的暂住处,当时余甲与女友在此居住。后经公安人员组织辨认,其确认李桂金即为与余甲同居的女友。8、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余甲系深圳市天方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同事。2002年5月份,余甲因有肝病辞职。2002年6月底的一个星期六下午,其给余甲打电话要到他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暂住处吃饭。当晚,其与同事吴某一起到余甲暂住处与余甲及余甲的女友“小李”四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小李”劝余甲少喝酒,喝多了对他的肝不好,余甲让“小李”不要管他。当日22时许,其与吴某离开。因其喝酒时将新买的皮鞋遗忘在余甲家里,次日上午,其到余甲暂住处敲门,敲了二三分钟,但无人开门,以后再未与余甲联系上。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与余甲系同事。2002年4月,余甲因身体不好需要治疗向公司提出辞职,由其接替了余甲在深圳市天方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办事处经理的工作。同年6月21日19时许,其与章某到余甲位于明湖小区的暂住处吃饭、喝酒。余甲的女友买了8杯扎啤和8瓶啤酒,他们聊了公司内部情况和业务方面的情况,当日22时许,其与章某离开。以后其曾数次给余甲打电话,但余甲的手机已停机了。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五区9号楼2单元101室房东,2002年4月,其通过房屋中介的姚某将该室租给余甲居住,余甲与一女子在此同居。因房租7月18日到期,其从7月8日起打余甲手机,但余甲手机停机。其数次前来未能敲开门,并给他留了纸条,问他是否继续承租。同年7月23日9时许,其与姚某一起到出租房内,见房间很乱,有许多苍蝇,门口有蛆,卧室地面有一摊酱油状的东西,其打开窗子将苍蝇放出去,并打扫地面,姚某向床下看了看说别扫了,不对劲,报警吧。其即于当日10时许打电话报了警。11、证人姚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其系济南市历下区豪享园房产信息部职员,2002年4月18日,余甲通过其承租了刘某乙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五区9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子,防盗门锁未换,房客将内门的锁换了,钥匙只有房客有。2002年7月22日,刘某乙给其打电话称她给房客打电话,手机停机了,敲门未开,合同已经到期,让其次日陪同去看看。同年7月23日9时许,二人找了一个修锁的将内门打开,发现屋里有怪味,苍蝇较多,刘某乙想打扫卫生,二人商量着打电话报了警。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湖北省汉川市刁汊湖和尚咀村村民。2002年8月,经同村村民介绍,其与自称湖南省涟源市的“刘欣”相识,20余天后二人结婚,当时未领结婚证。后因担心“刘欣”离开,其提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欣”当时没有身份证,故持户口本与其于2003年6月在汉川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4年初,二人育有一女刘湘。二人自相识后,“刘欣”从未回过原籍,其也未问过她的家庭情况。2011年4月底,“刘欣”说她父亲生病住院,给其她哥哥的电话号码,其到冷水江市看望了“刘欣”的父亲,给她家里留了1万元钱。2012年5月,二人因性格不和而协议离婚,因“刘欣”没有身份证,二人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13、公安机关调取的湖北省汉川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申请书》及照片证实,2003年6月16日,张某与“刘欣”在湖北省汉川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经公安人员组织龚某、于某分别辨认了包括“刘欣”与张某在内的12张结婚登记照片,二人均确认“刘欣”即为2002年余甲在济南时的女友李桂金。15、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五区9号楼2单元101室,该室为一室一厅结构,有防盗门、木门双层门。厨房水池内有刷洗后由下而上叠放的2个盘子、3个大碗、4个小碗和4双筷子,水池东侧垃圾楼内有3只纸制一次性杯子,厕所塑料盆内有一带有血迹的胸罩。门厅茶几下有13个空啤酒瓶,门厅西侧为卧室。卧室双人床下有高度腐败男尸1具,尸体头南脚北,仰卧,双手被白色呢绒绳捆缚,尸体双脚用一摞报纸覆盖。尸体东侧塑料盆内有一条带有血迹的毛巾,塑料盆南侧黑色塑料袋内有带血报纸4张,报纸上有血手印。旁边衣橱内有1床被子,外面用床单包裹,并用红色呢绒绳捆着,被子上有90×50厘米的成片血迹,床单在与被子相对应位置有等面积血迹1处。南墙窗户下墙壁上有143×97厘米范围内有刮擦痕迹。西墙窗台至地面的墙上有大面积刮擦痕迹,窗户上方房顶处,在90×45厘米范围内有喷溅血迹,卧室西北墙在170×50厘米范围内有喷溅血迹,北墙西侧字画上在170×50厘米范围内有喷溅血迹,卧室西侧阳台门开处下沿挡有1块砖头。16、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制作的(2002)历公刑法尸字第48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尸体双手背腰后,双手腕被尼龙绳捆绑,双膝部被羊毛衫捆绑,双小腿下端被尼龙绳捆绑,身着白色裤头,余部裸露。尸体已高度腐败,呈“巨人观”,皮肤多呈青黑色,部分表皮剥脱,部分皮肤已皮革样化,头皮不完整,有大批蛆虫出入,部分颅骨暴露,面部皮肤皮革样化,双眼球腐败缺失,口腔、外耳道有腐败液体流出。解剖见颅骨无骨折,颅内脑组织已液化腐败,舌骨左、右大解处骨折,颈前肌群肌肉出血。胸部、腹部未见异常。胃内容约300毫升,可辨出绿色菜叶、西红柿及豆粒等食糜。分析意见:(1)余甲尸体位于床下,手、腿、脚均被捆绑,故认为系遭受外来暴力行为形成;(2)余甲舌骨左、右大角处均骨折,骨折处周围肌肉出血,故认为其系颈部遭外来暴力扼压致窒息死亡。17、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检材说明材料及济南市公安局制作的公(济)鉴(DNA)字(2012)623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案发现场带有血迹的报纸、余甲之子余某甲的血样、余甲之妻彭某的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报纸上检出人血,留下该人血的个体是余某甲生物学父亲的似然比率为2.3585×106。18、公安机关制作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发破案经过证实,2002年7月23日10时许,姚某报案称,其将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五区9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出租给他人,由于数日未续租金,姚某进屋后在房间内床底下发现一男尸。公安人员接警后通过走访了解到承租人为余甲,与其女友在此同居。通过余甲的同事、家人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公安人员初步认定死者为余甲,与其同居的女子李桂金有重大作案嫌疑,据分析李桂金取走了租住房内的行李物品,有可能畏罪潜逃。经侦查,2012年6月,公安人员到李桂金户籍地,通过村里街坊邻居及亲属走访,获悉一条李桂金可能在某湖区结婚生子的消息。公安人员经筛选分析从李桂金的大表姐的电话通讯记录获悉到一个来自湖区的可疑电话,根据此号码调查其机主是张某,其户籍地汉川市刁汊湖镇在当地称作湖区,通过到汉川市民政局调取张某的婚姻登记结婚照片,经辨认结婚证上的“刘欣”即为李桂金。通过秘密跟踪守候,公安人员找到李桂金的暂住地。同年8月11日凌晨5时30分,在汉川市南街市场附近一出租平房内将李桂金抓获。经审查,李桂金对其于2002年6月下旬在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暂住地因感情纠纷将男友余甲杀死后隐藏于床下,然后携带行李出逃外地隐姓埋名,潜逃10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9、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李桂金确认余甲即为其于2002年6月中下旬在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一出租房内杀死的同居男友;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五区9号楼2单元101室即是其杀害余甲的地点。20、被告人李桂金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的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及潜逃后的状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相一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交通费单据等证据所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判决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桂金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系因感情纠葛引起。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桂金与被害人余某在双方均有家室的情况下建立情人关系,双方均有过错。余某对双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桂金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案件起因及归案后的态度,已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金因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桂金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且被害人余某对于双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李桂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李桂金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刑一初字第3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桂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翠焕代理审判员 海媛媛代理审判员 袁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