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阮善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阮善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48号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少林。委托代理人谭凯,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善彬,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劳动仲裁案号为深福劳人仲不(2013)2417、2809号)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周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东(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