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行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厦门正服兴商贸有限公司与俞思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正服兴商贸有限公司,俞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16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正服兴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社区殿前一组1080号一层西侧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9498069-0。法定代表人叶金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华、吴凌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思思,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04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俞思思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思思所有的款项977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