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张宝凯诉李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凯,李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凯,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长红,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宝凯与被执行人李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宝凯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中止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再忠审判员  王 昆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关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