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3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唐保珠与北京兴盛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保珠,北京兴盛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3544号原告唐保珠,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唐葵源(系原告之子),1983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兴盛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2011室。法定代表人周传武,总经理。原告唐保珠与被告北京兴盛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保珠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29日签订了《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合同编号13011),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兰堡公寓xx房屋对外出租,该房屋为两室一厅一卫,建筑面积79.96平方米,且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书》。2013年5月4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上述完好无瑕疵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经被告验收后交付被告,被告也向原告预交了3个月的房租,后被告对该房屋进行隔断施工,隔成4间。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8月4日继续向原告交纳三个月房租,但被告不履行义务,经多次催缴,至今仍未交纳。根据合同约定,免租期一年一个月,被告如违约免租期租金照付,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合同中约定7日未交租金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钥匙、电卡、燃气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兴盛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应该向本院提交其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合法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本院无法认定涉案房屋为原告的合法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保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退还原告唐保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连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