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孙伟军与庞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军,庞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张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孙伟军,个体建筑施工人。委托代理人贾茂远,山东(淄博)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庞磊,个体建筑施工人。委托代理人高红,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吴官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秉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北首97号。法定代表人曲东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军诉被告庞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军以需要继续完善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伟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军撤回对被告庞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6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孙伟军负担。审判长 刘 翔审判员 安国涛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