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鲤民初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文婉、黄琼琼、黄璋琳、黄璋鹏、黄玲玲、黄婷婷与杨文火、杨文九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婉,黄琼琼,黄璋琳,黄璋鹏,黄玲玲,黄婷婷,杨文火,杨文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5271号原告李文婉,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黄琼琼,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黄璋琳,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黄璋鹏,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黄玲玲,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黄婷婷,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质、林清毅,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火,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被告杨文九,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柯双木、柯曾国(实习),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婉、黄琼琼、黄璋琳、黄璋鹏、黄玲玲、黄婷婷与被告杨文火、杨文九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经考虑欲暂时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婉、黄琼琼、黄璋琳、黄璋鹏、黄玲玲、黄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经本院决定实收500元,由原告李文婉、黄琼琼、黄璋琳、黄璋鹏、黄玲玲、黄婷婷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辜伟隆代理审判员 蔡扬华人民陪审员 傅灿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缪 玢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