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汤善余与张勇、张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31号原告:汤善余,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来英,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善余诉被告张勇、张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善余于2013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善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善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收。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