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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00360_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吴胜香与被告李景、刘清、刘清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香,李景,刘清,刘清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00360_2号原告吴胜香,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镇安县大坪镇龙湾村*组人,住镇安县城青槐社区园中西巷*单元*楼。委托代理人张炳顺,镇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景,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县城后街**号。委托代理人狄传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教场路**号。委托代理人闫丰宁,镇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清雅,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教场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香与被告李景、刘清、刘清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景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其与刘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理结束后,恢复本案的审理。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玉梅审 判 员  高 霞代理审判员  时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