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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星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邓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诺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又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丙,该子已去世。原告与被告认识仅两个月后原告即参军入伍,期间两人仅凭通信交流。原告退伍后,与被告登记结婚,因双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为帮助被告照顾家中老奶奶,做了上门女婿,但原告得不到被告及其家人的尊重,甚至老奶奶去世后的墓碑上原告的名字也被画圈。后原告离开被告家,被告虽随着原告回家中生活了三、四年,但又偷偷把其及儿子刘某乙的户口迁回其娘家,原、被告因此争吵,被告又把户口迁回婆家。原、被告生育了两个孩子,生活负担大,原告辛苦劳作,被告在家中照看孩子,但二儿子刘某丙于1996年6月溺水夭亡,这一打击使原、被告感情破裂。2003年被告不顾夫妻感情,又将其户口迁回娘家。如今原、被告的大儿子刘某乙已经30岁,但在父母争吵时不是劝和,反而大骂原告,要求原、被告离婚。原告对这样的家庭感觉绝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上所述不属实,虽然原告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但被告仍然爱着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又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丙,该子已去世。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且双方结婚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双方互相扶持走过漫长岁月,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有争执,但双方更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经常沟通感情,消除隔阂,改正各自的缺点,和睦地相携到老。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廖 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克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