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肥乡县西彭固顺利砖厂与张利兵、张二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西彭固顺利砖厂,张利兵,张二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肥乡县西彭固顺利砖厂。法定代表人:刘书俊,厂长。被告张利兵。被告张二合。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国宝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诉讼费3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钱国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