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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从站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从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66号罪犯王从站,乳名小驹,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镇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固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从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从站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从站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先后获表扬2次,记功2次,分于2011年12月获表扬1次,2012年7月获记功1次,2013年9月获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从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从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