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两家在枣阳市杨垱镇张庄粮站排队卖粮食,为挣抢先上地磅的机会,两家车辆发生碰撞产生纠纷,继尔相互厮打,张某甲持砖将张某乙的儿子张某丙头部打伤,张某乙持砖将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丁头部打伤。经枣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丙、张某丁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枣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均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均属枣阳市杨垱镇张庄村四组村民。2013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父亲张某丁,被告人张某乙和其子张某丙均在杨垱镇张庄村粮站排队卖粮食,在此过程中,双方为争抢先上地磅的机会,张某乙的拖拉机与张某甲的小型货车发生碰撞。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厮打中,张某甲用砖块将张某丙的头部打伤,张某乙用砖块将张某丁的头部打伤。经枣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丙头面部损伤致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眼眶多发性骨折,左侧额骨凹陷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丁头面部损伤致脑外伤,头皮钝器创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杨垱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组织调解下,张某乙与张某甲于2013年7月2日就民事赔偿问题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3年6月3日18时,因张某甲抢先要上磅秤,车辆发生碰撞生发打架,张某甲用砖块将其头部打伤。2.被告人张某丁陈述,2013年6月3日18时左右,因张某乙的车碰到其小货车发生争执,张某乙用砖块将其头部打伤。3.证人张某戊证实:2013年6月3日下午,天就要黑了,张某乙和儿子张某丙与张某丁的儿子张某甲不知道为什么双方打了起来。看到张某甲从地上捡了一块砖砸到张某丙的头上,张某乙将那块砖捡起又砸在张某丁的头上。4.证人朱某甲证实,2013年6月3日,天快黑的时候,张某丁和张某甲与张某乙和张某丙两家打架,开始没看到,后来发现张某丙的头部在流血,双方都朝大门跑去了。5.证人陈某甲证实,2013年6月3日下午,张某乙与张某甲因过磅发生争执,双方相互对打,双方都有伤,还流了血。6.证人张某己证实,2013年6月3日天快黑的时候,因为两车相撞,张某丁和张某甲与张某乙和张某丙发生打架的事实。7.枣阳市公安局枣公鉴字(2013)623号、6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8.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的伤情照片。9.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10.枣阳市公安局杨垱镇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张某甲2013年6月27日到该所投案。1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义明审判员 张桂菊审判员 雷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青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