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法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法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梁某某,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刘大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饶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