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商初字第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伟恒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译颢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译颢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伟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商初字第0967号原告上海译颢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炜之,总经理。被告连云港伟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骏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译颢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伟恒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译颢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李正宁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广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