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侯世黄与张德宝、六安市金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世黄,张德宝,六安市金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侯世黄,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德宝,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德宝、六安市金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德宝、六安市金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