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辖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辖初字第66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娟,江苏法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川丽,江苏法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73年1月7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建邺区XX华府XX幢XXXX室,故该案应由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对此无异议,同意移送。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建邺区XX华府XX幢XXXX室,并提供居委会证明,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烨 关注公众号“”